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及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院各项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在编教职工、正式注册的学生等,以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人员也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范畴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院及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申报课题、进行研究、报告研究结果和评价学术成果中,伪造
或篡改数据资料、剽窃他人成果和提供虚假信息;
(二)在发表刊物中不正确注明他人学术工作和不适当的署名;
(三) 使用不适当的统计或其它方法来夸大研究发现的重要性;
(四) 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
(五) 滥用机密性,包括泄露单位、集体和他人的专有信息和技 术秘密,以及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的学术交流;
(六) 违反科学研究活动的有关规定,如关于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定、以人类为对象进行试验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规定等;
(七) 侵犯知识产权;
(八) 包庇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
(九) 对举报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实施打击报复;
(十) 伪造学术经历,滥用学术信誉,未如实反映科研成果,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其它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职能机构。
第六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分布指定相应人员组成。
第七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二)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或委托院系学术委员会,组织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及鉴定;
(三)根据调查情况、临时工作小组或院系鉴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
(四)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八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成员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对调查和认定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九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院科研所、教学科研处,由科研所、教学科研处分别设置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和认定
第十条 学院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十一条 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与被举报人所属部门负责人协商,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第十二条 如决定对举报实施调查,须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应由具有相当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和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第十四条 调查小组成立后即进行初步调查,收集、分析有关材料,面谈被举报人和其他知情者,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调查开始后的30天内)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初步调查后,调查小组应将证据、初查结论分别通知举报 人和被举报人,敦请其作出书面回应,然后将此书面回应连同初 步调查报告送被举报人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十六条 若经初步调查认定举报无实质内容或证据不足,即可结束调查。若初步调查认为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由调查小组与被举报人所属部门负责人协商决定继续进行正式调查或正式做出调查结论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若调查表明举报是恶意诬告,应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正式调查应在初查完成后一个月内启动。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派人参加调查组的第一次会议,审议举报和初查报告,制定正式调查的计划和保密要求。
第十八条 正式调查应核查和评议所有相关证据,与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面谈并记录,被面谈人须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并保留记录副本。
第十九条 正式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及主管院长呈交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调查过程、与调查相关信息的来源、详细的调查结果和证明材料、确定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程度、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报告呈交之前须提供给被举报人阅知并作书面答复(该答复作为报告附件附后)。
第二十条 若被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要求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重新调查。
第二十一条 上述各过程的书面材料均应保存五年。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教职工、以学院名义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 通报批评;
(二)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三) 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四)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 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解除聘任;
(七)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学生,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相应学科的学业成绩;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处理决定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书面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科研所、教学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2月5日